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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民族理论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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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民族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民族报》消息 实践的发展推动理论的创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站在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站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继承、发扬和践行我们党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博大胸怀的民族工作优良传统,在民族工作实践上开拓进取,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在民族理论创新上与时俱进,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突出体现在“六个第一次”: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民族工作的主题,就是民族工作的旗帜,民族工作的方向,民族工作的灵魂。2003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上鲜明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2005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提出“两个共同”的主题,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在继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阐明民族问题的内涵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以及民族与民族、民族与阶级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党在民族理论上的又一新发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抓住了“两个共同”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次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不容”的重大论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这一重要论述,集中阐明、高度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决心。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重大使命。

  第一次提出“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属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明: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明确民族关系是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五大关系之一,强调“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国家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属性的崭新认识,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我们党民族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

  第一次全面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科学内涵。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地回答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与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关系,与党的宗旨和使命的关系。明确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这对于深刻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科学内涵、重要地位和根本要求,引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开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次提出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要求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强调要对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的工作生活给予更多关心,对他们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各族干部之间要紧密团结、相互学习、彼此尊重、密切合作,齐心协力为各族群众谋利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为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一次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的重大论断。这是2004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提出的。这一论断,明确地把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为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理民族问题、驾驭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明确要求:要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些论断和要求,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重要保证。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文件),把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总结概括为12条。这12条,涉及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各个方面,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干部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既借鉴历史经验又注重时代要求,既深刻把握当前又着眼引领未来,既结合中国实际又放眼世界民族问题动向,全面、系统、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民族问题和现阶段民族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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