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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信息来源:连云港统战部  时间:2007/10/10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其中,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是最基本的内容。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按照这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确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就包括承认各教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承认经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6)无神论与有神论要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中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中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养、自治、自传。